无租使用房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是否是关联方。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于关联方无租使用房产的情况,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如果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且不属于关联交易,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