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第十五条,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时,必须基于固定资产的特性和使用情况。一旦这些参数被设定,它们不应随意更改,除非符合准则第十九条的特定条件。
第十六条进一步强调,企业在设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需考虑预期的生产能力、物理磨损以及无形损耗等因素,同时还需遵守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②尽管实务操作中通常将残值率设定在5%以内,但并没有正式的文件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过去曾有国税发文件要求残值率不超过5%,不过该文件现已失效。
③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直线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被允许的,并且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该净残值不得调整。
因此,企业在执行直线法折旧过程中,应当谨慎地确定残值率,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