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留抵税额与欠税的基本处理原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存在既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的情况,应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的规定,利用期末留抵税额来抵减其增值税欠税。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
02. 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查补税款中的运用
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国税函[2005]169号),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这些留抵税额来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03. 确定抵减金额的新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方式有所调整。新规定允许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欠税的定义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
按照旧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方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