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所谓“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无论其形式是现金还是非现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职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说明,“合理工资薪金”指的是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给员工的实际工资。税务机关在审核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会考虑以下标准: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二)该工资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是否相对固定,并且调整过程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相关工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