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额外操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抵扣联可以凭借其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四、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使用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当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时,可以用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反之,如果丢失了发票联,则可用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即刻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普通发票(普票)丢失后,根据财政部2019年98号令第55条规定处理,通常通过取得发票复印件进行入账。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时,必须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先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