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怎么享受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

1. 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警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2. 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3. 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军队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 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以上1至4项的税收优惠: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6.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账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在军队系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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