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当一项交易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的销售时,这被称为混合销售。
增值税的征收原则: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的标准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则应根据销售服务的标准来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说明:这里提到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仅包括那些主要业务是生产和销售货物的企业,也涵盖了那些虽然主营业务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但同时也提供一定量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
多类型经营下的税务处理: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如货物销售、劳务提供、服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以及不动产销售),并且这些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那么必须对每种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则默认采用较高的税率进行征税。
政策生效时间: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来源依据:该政策的制定基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编号为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