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或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此类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