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需要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应每月收集并填写相关出口凭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这些表格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的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即每月1至15日),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给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
1. 出口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若申报时货物尚未收汇,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在试行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将审核电子数据。对于远期收汇的情况,则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六条中的规定已被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