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将其厂房的房产权无偿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时,这被视为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行为。然而,这种无偿转让并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范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需遵循特定规则。
(1)对于捐赠方而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形式的货物、财产或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目的时,均应视同销售处理。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如厂房无偿转让给他人,则应按照销售处理计算相应的收入,并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相关资产的成本(净值)可在计算过程中予以扣除。
(2)至于受赠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无偿给予的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都应当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受赠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基于收到资产的实际日期,并且必须按照接收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在进行此类无偿转让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多种税费问题,建议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咨询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