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交税吗?

股份制企业通过股票溢价发行所获得的资本公积金,如果用于转增股本并分给个人股东,这部分收益将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在转增资本时的个税处理问题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公积金进行股本增加。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向个人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时,若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可以自行制定不超过5年的分期缴税计划,并将相关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进行股本增加。

(1)当股票溢价发行所产生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0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以及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除了股票溢价发行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则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新股东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及其他来源(如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在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的数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普通公司(非上市公司、非新三板挂牌公司及高新技术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需缴纳个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为,非上市公司及非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技术高新企业可实行分期缴纳。

4.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需要缴纳个税。

正在股改的企业尚未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公积中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是资本溢价。即使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将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因此,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均不符合免税条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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