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总额,包括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涵盖了多种类型,如
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等,还包括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性质的收费。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是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经营业务中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对于向购买方收取的滞纳金,也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